(2013)温乐执民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南洋线缆有限公司与浙江宝德气动科技有限公司、吴刚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南洋线缆有限公司,浙江宝德气动科技有限公司,吴刚,黄象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239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洋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金育线。被执行人浙江宝德气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象弟。被执行人吴刚。被执行人黄象弟。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洋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宝德气动科技有限公司、黄象弟、吴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三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在乐清市范围内没有房产;被执行人黄象弟名下有车牌为浙C×××××、浙C×××××两辆轿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由(2013)温乐执民字第2392号案件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车辆进行查封;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予以曝光。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温乐执民字第2393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