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商初字第0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淮安市八方石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万达广场B区塔式公寓项目部、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八方石业有限公司,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万达广场B区塔式公寓项目部,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0359号原告淮安市八方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张祯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忠凯,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万达广场B区塔式公寓项目部,住所地淮安市万达广场2号楼。负责人陈庆丰,职务项目经理。被告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8号欧美中心A座D区401室。法定担保人高海,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八方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万达广场B区塔式公寓项目部、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八方石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八方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八方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83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胡菲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