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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法民二初字第3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胡思全与杨锡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思全,杨锡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法民二初字第347-2号原告胡思全,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洪江市林业局职工。被告杨锡良,男,195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思全与被告杨锡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思全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杨锡良位于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的住房一套。原告胡思全向本院提供其居住的洪江市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胡思全位于洪江市的私有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屋的转移、变卖及其涉及其它他项权有关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段承信审 判 员  唐跃文人民陪审员  申怀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