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志会与汲秉和、田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会,汲秉和,田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张志会,男,汉族,40岁,现住邯郸市邯郸县。委托代理人贾立波,男,汉族,1958年9月6日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汲秉和,男,汉族,55岁,现住邯郸经济开发区。被告田涛,男,汉族,38岁,现住邯郸市邯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会与被告汲秉和、田涛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志会承担。审 判 长 马树林代理审判员 杨新凤人民陪审员 陈 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