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昌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四川省隆昌古宇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川省隆昌古宇建材有限公司;何光清;韩维国;杨徐斌;林克勇;李铭;杨太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昌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隆泸大道136号。法定代表人张奎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祥金,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该联社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远超,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古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石燕镇油房桐梓园。法定代表人何光清,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光清,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系四川省隆昌古宇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维国,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系四川省隆昌古宇建材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杨徐斌,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系四川省隆昌古宇建材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林克勇,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系四川省隆昌古宇建材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李铭,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系四川省隆昌古宇建材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杨太树,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系四川省隆昌古宇建材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执行人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隆昌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60万元、2012年9月29日前的利息86139元及2012年9月30日以后按月利率12.6‰计收利息、并按月利率12.96‰计收复息、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924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许可,由被执行人组织对机器设备及厂房的拆除进行竞标,其竞标价款356万元已汇入本院执行专户,现竞标人正在对竞标设备及厂房进行拆除,尚未拆除完毕,其余房屋和土地尚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隆昌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评估拍卖的条件具备,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邦青代理审判员 汪于扬代理审判员 代云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