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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安东路583-585号。法定代表人:李晋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斌,该公司职工。被告: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龙泽名园环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庆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惠芳,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森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