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洛南县石门镇人民政府与张俊业返还原物纠裁定书纷一审民事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南县石门镇人民政府,张俊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65号原告洛南县石门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闫文鑫,镇长。委托代理人苏荣军,男。被告张俊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洛南县石门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张俊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南县石门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新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建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