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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53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金仰山与沈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仰山,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5359-1号申请执行人金仰山,农民。被执行人沈俊,农民。本院在执行金仰山与沈俊(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仰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沈俊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820元,执行费51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53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