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河光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张小军与虞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军,虞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河光民初字第78号原告张小军。原告虞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军与被告虞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小军负担。审判员  兰大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