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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法民初字第04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刘通利与陈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通利,陈高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100号原告刘通利,男,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被告陈高华,男,1977年3月12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通利诉被告陈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通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通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刘通利承担。审判员  夏正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高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