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射开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射开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蔡某,村民。被告王某,村民。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宏伟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1994年4月生长女王倩男男孩彭光运,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因双方性格上差异,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被告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于2009年底前分居生活,无和好的可能,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男孩随原告生活,被告贴补抚育费用。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婚后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1994年农历4月9日生长女王倩男,2008年农历9月8日星次女王丝雨。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因性格上的差异以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睦。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诉来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书证结婚书等相关证据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婚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理应珍惜,共建幸福美满的家庭;但其不然,因性格上的差异和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不能做到互谅互让,从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睦;如双方能克服缺点,还有和好的希望。纵观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和目前的婚姻状况,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