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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李东阳与李龙、李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东阳,李龙,李小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4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阳,男,200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汉卿,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龙,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龙,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上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赵中伟,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东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一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公正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东阳于2013年11月15日以本案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东阳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东阳撤回本案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李东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