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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外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陈连慧与杨成免、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连慧;杨成免;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外初字第16号原告陈连慧。委托代理人冯金伟。被告杨成免。被告王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慧与被告杨成免、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连慧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连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31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陈连慧负担(原告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审  判  长 林 孟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人民 陪 审员 宋微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依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