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相执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邹小颜与居小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小颜,居小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相执字第1823号申请执行人邹小颜。被执行人居小弟,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邹小颜与居小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的(2011)相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居小弟应归还邹小颜借款人民币87500元,因居小弟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邹小颜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7500元。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邹小颜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表、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于15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期间,本院到被执行人居小弟所在的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莲花庄社区了解情况,村干部反映,被执行人居小弟本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入狱,目前正在服刑,与妻子已离婚好几年了,家里有三上三下农村房屋,是其父母建造的,母亲与其同住,听说被执行人居小弟外债很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对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执等证明,经本院质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执行中,目前无法查到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亦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并应同时提供原执行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在本院告知申请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相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葛 峰执行员 陈唯华执行员 钱海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春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