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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方衍瑞与方衍茂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裁定初字第00496号原告方甲,男,汉族,生于1942年1月6日,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方乙,男,汉族,生于1947年1月19日,陕西省汉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甲诉被告方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甲自认证据不足,故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衍瑞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甲承担。审 判 长  钟正飞人民陪审员  张保顺人民陪审员  胡 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