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确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XX平、吴秀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平,吴秀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确字第0003号申请人XX平,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委托代理人黄昌成,江苏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吴秀华,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审查申请人XX平与吴秀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中,因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XX平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潘春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 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