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民初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明诉被告范妮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范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1313号原告杨明,男,1985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纪村五组。被告范妮,女,1984年11月30日生,汉族,蒲城县幼儿园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与被告范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明负担。审 判 长 冉肖红审 判 员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王彦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樊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