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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执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国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国,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130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国,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张志国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执再凭字第186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志国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1.4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隆执再凭字第186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静乃动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   云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