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33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与关丽华、代德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关丽华,代德忠,陈光存,朱文霞,杨立新,代秀兰,徐连波,代志华,代立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39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冰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俊飞,该支行综合管理部资产保全员。被告关丽华,农民。被告代德忠,农民。被告陈光存,农民。被告朱文霞,农民。被告杨立新,农民。被告代秀兰,农民。被告徐连波,农民。被告代志华,农民。被告代立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与被告关丽华、代德忠、陈光存、朱文霞、杨立新、代秀兰、徐连波、代志华、代立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2元,减半收取1251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2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