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涵执行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吴银聪与郭玉辉、陈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银聪,郭玉辉,陈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涵执行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吴银聪,男,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郭玉辉,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淑梅,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成年,汉族,居民,住所地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3)涵���初字第278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郭玉辉、陈淑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郭玉辉、陈淑梅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玉辉、陈淑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玉辉、陈淑梅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1231.7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钟丽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