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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铁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许×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京铁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许×,男,36岁(1977年6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京铁检刑诉(2013)00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2日11时45分许,被告人许×在北京西站第六候车室内,趁旅客王×不备之机,从其裤子左后兜内扒窃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795.5元及身份证1张),被当场抓获。赃款、赃物已起获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王×陈述,证人王×1、吴×证言,证人王×2证言及辨认笔录,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西站公安段出具的抓获犯罪嫌疑人经过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北京铁路公安处刑事警察支队侦查四队出具的发还清单,北京铁路公安处扣押决定书,赃款、赃物照片,许×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旅客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许×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在本院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