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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执字第005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冬华与林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冬华,林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鸠执字第00549-1号申请执行人:许冬华,男,汉族,1982年3月6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高埠行政村高村自然村67号,身份证号340221198203065259。被执行人:林森,男,汉族,1988年2月3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香江碧水城8幢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220581198802030379。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鸠民一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森所有的芜湖市鸠江区香江碧水城8幢1单元101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文审 判 员  周光保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