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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程振才与张本瑞、李天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振才,张本瑞,李天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892号原告程振才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本瑞委托代理人杨福,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天芹委托代理人颜世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振才诉被告张本瑞、李天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振才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振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振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程振才承担。审判员  高清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晓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