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2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徐升邑与路红星、李卫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升邑,路红星,李卫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618号原告徐升邑。委托代理人王玉东,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红星。被告李卫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升邑诉被告路红星、李卫娜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升邑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升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升邑负担。审判员 张淑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惠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