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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2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徐升邑与路红星、李卫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升邑,路红星,李卫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618号原告徐升邑。委托代理人王玉东,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红星。被告李卫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升邑诉被告路红星、李卫娜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升邑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升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升邑负担。审判员  张淑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惠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