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3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北京必尔得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北京必尔得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3751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必尔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A、B座16层8室。法定代表人杨小薇。委托代理人施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与被告北京必尔得广告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丕海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