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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2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武安市峰店村界岭交铁矿、张文果与张文果、魏变梅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安市峰店村界岭交铁矿,张文果,魏变梅,魏鹏,魏根山,魏永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2580号原告武安市峰店村界岭交铁矿。法定代表人常有付,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韩全成,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果。被告魏变梅。被告魏鹏。被告魏根山。被告魏永梅。委托代理人张建永,武安市壮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为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市峰店村界岭交铁矿与被告张文果、魏变梅、魏鹏、魏根山、魏永梅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安市峰店村界岭交铁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安市峰店村界岭交铁矿负担。审判员  段晓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