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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徐正元与容毅然、徐桂芳返还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正元,容毅然,徐桂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申字第4号申请再审人徐正元(原审被告),男,汉族,1950年1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吕旭辉,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容毅然(原审原告),男,1947年1月1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徐桂芳(原审被告),女,1943年10月11日生,汉族。容毅然与徐正元、徐桂芳返还财产一案,本院于1999年12月14日作出的(1999)雨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7月24日申请再审人徐正元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徐正元申请再审称,该案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故提起再审申请,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容毅然、徐桂芳均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及裁判均合法、公正,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徐正元在申请再审期间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正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敦生审 判 员  张伍林代理审判员  米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陈蓁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