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蓟民二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金春与陈广林,陈友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春,陈广林,陈友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二初字第1665号原告杨金春。委托代理人郭俊海,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广林。被告陈友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春与被告陈广林、陈友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元(已减半),由原告杨金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国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