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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灿臣与耿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灿臣,耿向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宋灿臣,男,195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耿向阳,男,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灿臣与被告耿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灿臣于2013年11月15日以追加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灿臣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灿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灿臣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