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灿臣与耿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灿臣,耿向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宋灿臣,男,195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耿向阳,男,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灿臣与被告耿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灿臣于2013年11月15日以追加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灿臣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灿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灿臣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