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莒南县宝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烟台邦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莒南县宝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烟台邦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宝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邦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莒南县宝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邦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2)黄商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莒南县宝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6日申请执行,2013年6月26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361541.7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361541.7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3)莱执字第4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立军审 判 员 高绪波代理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日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