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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郑刑二终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郑刑二终字第266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50岁,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经登封市人民法院决定被登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建新,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3)登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艳春审 判 员  李和平代理审判员  王新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