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申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陕西省吴堡县第二建筑公司与陕西盛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陕西省吴堡县第二建筑公司,陕西盛泰商贸有限公司,李善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申字第001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陕西省吴堡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宋家川镇二道街*号。法定代表人薛文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阿利,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曼丽,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陕西盛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号物资段*栋****号。法定代表人孟邹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辉,西安市新城区农村工作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李善德。再审申请人陕西省吴堡县第二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盛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02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堡县第二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吴堡县怡馨小区2号楼项目实际施工人赵建军伪造委托书、私刻项目部公章与被申请人签订钢材买卖合同,该合同应属无效。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所提供钢材销售清单中的货物数量不真实,且部分钢材去向不明。赵建军才是本案适格被告,而非李善德。一审法院冻结了再审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导致再审申请人资金运转瘫痪,一审达成调解协议并非再审申请人和李善德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调解违反公平自愿原则。赵建军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应先行处理刑事案件。因此再审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调解书,再审本案。陕西盛泰商贸有限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主持调解并最终达成协议,该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不能撤销。被申请人在一审中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再审申请人银行账户,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成为对方申请再审的理由。第二被告李善德也是再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追加的。赵建军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其个人不应作为本案被告。被申请人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事由,应予驳回。本院认为:一审中再审申请人陕西省吴堡县第二建筑公司特别授权其员工薛军彪代理参加诉讼,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再审申请人现无证据证明该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省吴堡县第二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满印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李美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纪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