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执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魏二宝与黄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二宝,黄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执字第00583号申请执行人:魏二宝,女,193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黄兵,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兵的存款27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沛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