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流民初字第4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炳才与史魁伦、卢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才,史魁伦,卢开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双流民初字第4820号原告张炳才。委托代理人赵亮,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魁伦。被告卢开琼。原告张炳才与被告史魁伦、卢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卫国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魁伦、卢开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炳才诉称,被告史魁伦因急需资金于2010年11月7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该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借款300000元。被告史魁伦未作答辩。被告卢开琼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7日被告史魁伦向原告张炳才借到人民币现金30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张炳才现金(300000.00元)人民币叁拾万元正。借到人:史魁伦,2010年11月7日。另查明,被告史魁伦与卢开琼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条、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各一份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史魁伦向原告张炳才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随时有权要求其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对原告主张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魁伦、卢开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炳才借款3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书面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卫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