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田立权与王志光、龙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立权,王志光,龙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214号原告:田立权。被告一:王志光。被告二:龙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立权与被告王志光、龙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立权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立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立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田立权承担。审 判 员 施佰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舒琦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