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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辖终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杭州海航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甬翔钢构有限公司、江阴市申港钢厂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甬翔钢构有限公司,杭州海航物资有限公司,江阴市申港钢厂,杨汉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甬翔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耀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海航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宏宇。原审被告:江阴市申港钢厂。法定代表人:杨全兴。原审被告:杨汉忠。上诉人江苏甬翔钢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海航物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阴市申港钢厂、杨汉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3)杭拱商初字第15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甬翔钢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甬翔钢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甬翔钢构有限公司撤回管辖异议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悦琴审 判 员  袁正茂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知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