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冯长伟与麦坚强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麦坚强,冯长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麦坚强,男,汉族,1971年5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长伟,男,汉族,1963年8月23日出生。上诉人麦坚强因与被上诉人冯长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麦坚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150元及利息(以11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从2013年5月16日开始计至付清之日止)给冯长伟。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麦坚强负担。上诉人麦坚强上诉提出: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冯长伟承认交通违法事实,并且自愿接受违章处罚。故违章罚款不应由麦坚强承担。二、违章代办不合法,违章代办费不应被支持。三、冯长伟等人与麦坚强共同使用涉案业务用车,无证据证明涉案交通违章罚款系麦坚强的行为所致。四、麦坚强在本案中未取得任何利益,原审判决麦坚强承担利息,无法律依据。另外,冯长伟自2008年至今拖欠麦坚强及其他员工巨额劳动报酬。冯长伟亦对麦坚强提起多起恶意诉讼。综上,麦坚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冯长伟负担。被上诉人冯长伟在二审期间未作答辩。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没有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冯长伟在一审诉称麦坚强曾占用其所有的涉案车辆,为此冯长伟垫付了该占用期间涉案车辆的交通违章罚款及异地代办服务费,故诉请法院判令麦坚强返还该垫付款项。鉴于本案的诉讼请求仅针对提出代垫款项追偿请求权,故本案应为追偿权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麦坚强应否向冯长伟返还垫付交通违章罚款、异地代办服务费共计1150元及其利息。一、现有证据反映,冯长伟于2013年5月16日缴纳了涉案车辆在2010年10月6日至2012年2月19日期间的交通违章罚款共850元、异地代办服务费300元;而在此期间,涉案车辆由麦坚强实际支配使用。故冯长伟交纳涉案车辆的交通违章罚款及其他费用的行为属于代垫费用,冯长伟有权要求违章当时的驾车人予以返还。二、麦坚强上诉提出涉案车辆曾为多人使用,不应由其承担涉案车辆的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但麦坚强未举证证明该事实主张,故其占用涉案车辆期间内发生的违章罚款由其自担。三、麦坚强上诉提出冯长伟系自愿接受处罚故不应向其追偿以及异地代办费用不应支持等抗辩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四、利息问题。冯长伟于2013年5月16日垫付了1150元款项,原审判决麦坚强向冯长伟支付垫付之日(即2013年5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存款利息,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五、对于麦坚强提出冯长伟拖欠其劳动报酬等抗辩理由,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麦坚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麦坚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绮云代理审判员  曾慧元代理审判员  曾朝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文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