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胡云凯与毛剑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云凯,毛剑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9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云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剑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强。上诉人胡云凯为与被上诉人毛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经本院审委会讨论。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黄良飞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