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3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徐洪井与卞广青,曹明红,杨善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井,卞广青,曹明红,杨善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3015号原告徐洪井。委托代理人钟玉红。被告卞广青。被告曹明红。被告杨善标。原告徐洪井诉被告卞广青、曹明红、杨善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洪井的委托代理人钟玉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卞广青、曹明红、杨善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洪井诉称,被告卞广青、曹明红因经营需要,分别于2010年12月25日、2011年1月14日、2012年10月22日向原告借款共计153000元,约定利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被告杨善标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卞广青、曹明红偿还借款153000元及利息,被告杨善标对其中1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卞广青、曹明红、杨善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发表辩论意见,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被告卞广青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2011年1月14日,被告卞广青、曹明红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杨善标为该笔款项提供担保,三被告并各自在借条上签名、捺印。2012年10月23日,被告卞广青再次向原告借款33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另查明,被告卞广青、曹明红系夫妻关系,于x年x月x日在x民政机关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卞广青向原告徐洪井借款,双方间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曹明红与卞广青系夫妻关系,对2010年12月25日、2012年10月23日所发生的两笔款项,被告曹明红虽未在借条上签名,但该债务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杨善标为上述款项中的100000元提供保证,因借条对保证方式未予约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且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视为不支付利息,现原告主张自其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卞广青、曹明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洪井借款153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杨善标对上述款项中的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960元,由被告卞广青、曹明红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杨善标对其中28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王 千人民陪审员 唐步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扬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