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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二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世忠、孙玉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世忠,孙玉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531号原告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李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席庆波,该社职员。被告吕世忠,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孙玉杰,女,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吕世忠、孙玉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共计975元由原告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