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程琪与范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琪,范兴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128号原告程琪,男,生于1986年6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海平,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范兴国,男,生于1976年3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琪诉被告范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建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海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兴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程琪诉称,2011年4月2日被告因经营石厂缺乏资金向我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当天给我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多次索要被告至今仅支付一个月的利息,无奈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并按约定清付利息。开庭审理中,原告就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2011年4月2日借条一张,以证明2011年4月2日被告借原告人民币20万元,月息2分,至今仅清付一个月的利息4000元;借款的中间人是王东坡。被告范兴国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依职权与借款中间人王东坡所作谈话笔录一份,王东坡说:原告与被告本不认识,是其介绍被告到原告处借款的,当时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2分,至今被告仅清付原告利息4000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日被告范兴国通过中间人王东坡介绍在原告程琪处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月息2分,当即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借款人是范兴国,证人是王东坡,每月利息4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清付一个月的利息4000元,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分文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借条及谈话笔录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范兴国借原告程琪人民币20万元,月息2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按约定利率计付利息之诉请,依法应予支持。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兴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程琪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从2011年5月3日起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诉讼费5980元,减半收取后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永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