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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姜荣良与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荣良,祝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518号原告:姜荣良。被告: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荣良与被告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荣良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荣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1287元,由原告姜荣良负担。审判员  唐学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