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姜荣良与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荣良,祝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518号原告:姜荣良。被告: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荣良与被告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荣良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荣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1287元,由原告姜荣良负担。审判员 唐学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