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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3-12-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北京巴黎春天摄影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李村巴黎春天婚纱摄影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北京巴黎春天摄影有限公司,青岛李村巴黎春天婚纱摄影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3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巴黎春天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号。法定代表人:罗明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孔靖,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慧谦,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李村巴黎春天婚纱摄影。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号。代表人:刘伟,该企业经理。委托代理人:齐彪,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振斌,山东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北京巴黎春天摄影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李村巴黎春天婚纱摄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三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为,北京巴黎春天摄影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闯审 判 员  王艳芳代理审判员  朱 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海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