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夏金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谭德璇与刘定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德璇,刘定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金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谭德璇。被告刘定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德璇诉被告刘定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德璇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谭德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德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德璇负担。代理审判长 熊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