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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夏金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谭德璇与刘定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德璇,刘定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金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谭德璇。被告刘定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德璇诉被告刘定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德璇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谭德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德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德璇负担。代理审判长  熊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