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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泗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吴健健与严永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健健,严永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泗商初字第306号原告吴健健。被告严永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健健诉被告严永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健健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健健撤回对被告严永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健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荣方审 判 员  卢新良代理审判员  阳锦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和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