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中投金控投资(大连)有限公司与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投金控投资(大连)有限公司,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6号原告中投金控投资(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亚军,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宗丽萍,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丛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投金控投资(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投金控投资(大连)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大连“诚海号”客滚船。担保人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H88**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为查封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投金控投资(大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大连航运��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诚海号”客滚船船籍手续,或冻结、查封被告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84486.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H88**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霞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