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田宁与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秀丽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宁,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秀丽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田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少华。被告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少华。被告沈秀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宁、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秀丽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宁、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宁、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由原告田宁、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员江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