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余低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洪得锋与张云豹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得锋,张云豹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低商初字第234号原告:洪得锋。被告:张云豹。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得锋与被告张云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得锋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洪得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得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1.50元,由原告洪得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平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