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低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洪得锋与张云豹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得锋,张云豹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低商初字第234号原告:洪得锋。被告:张云豹。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得锋与被告张云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得锋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洪得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得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1.50元,由原告洪得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平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