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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任力恒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力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任力恒,男,生于1971年5月4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公司,住所地长宁县竹都大道一段。负责人宋学勇,经理。案由:保险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力恒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力恒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力恒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力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力恒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