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薛百红与刘建生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百红,刘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薛百红,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建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薛百红、刘建生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3)韩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建生已将义务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韩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育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少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