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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薛百红与刘建生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百红,刘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薛百红,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建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薛百红、刘建生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3)韩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建生已将义务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韩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育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少嘉 微信公众号“”